施素芳律师亲办案例
重事实作无罪辩护 施援助显司法公正
来源:施素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浏览量:771

    重事实作无罪辩护  施援助显司法公正  

案由:抢劫。

案情简介: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松、冯某等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为由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起诉书指控:2004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松、冯某与另一被告人蒋川经预谋后,在辖区北峰工业区潘山桥附近,雇一摩托车车工张某将其三人载至友邦山庄,到达目的地后,三人又要求张某继续往草邦水库方向行驶,当行至偏僻地段,张某觉得三人形迹可疑遂拒载时,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架在张的脖子上威胁张,并对张进行搜身,劫得人民币74元。据此,检察院认为张某松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经过:由于被告张某松(系1987年5月3日出生)、冯某(系1988年2月5日出生)均为未成年人,且家庭经济困难,为此,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丰泽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法律援助。接到承办案件后,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及时指派区属泉中律师事务所施素芳、刘娟律师为被告张某松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指派泉中律师事务所涂明忠、杨萍律师为被告人冯某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本案作案工具未找到、赃款“七十多元”也去向不明;会见被告人,被告人均否认了犯罪事实,初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可考虑作无罪辩护。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切实维护公正司法的原则,辩护律师们不辞劳苦,兢兢业业,通过深入实地走访证人、调查取证,获取了第一手证据材料;与此同时,辩护律师还多次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向其宣传法律援助,得到了他们的积极配合,也为律师作无罪辩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多方共同努力下,辩护律师们在获取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议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遂作无罪辩护。2005年6月2日,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获得法院准许后,随即又于2005年6月7日以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本案以受援助对象张某松、冯某无罪释放而告终。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别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可以定罪量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庭审时均否认了犯罪事实,且作案工具未找到,赃款“七十多元”也去向不明,三被告人分别辨认的犯罪现场不一致,证人出庭陈述的证言无法排除三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因此,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辩护工作虽然艰辛,但终究换来了本应属于被告人的自由,也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严明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这也是丰泽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第一次作无罪辩护并获得了圆满成功的援助案件,为此,辩护律师深感欣慰。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施素芳

                               丰泽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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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施素芳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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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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