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疑点重新鉴定获无罪
辩护人:施素芳,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容在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某幢某室门口,与被害人林某云夫妇争执之后,双方发生扭打,被告人刘某容用刀将被害人林某云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贰级。承办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闽梅检公刑诉[2008]100号《起诉书》于2008年8月8日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承办经过:施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刘某容,发现作为本案的重要证据三公梅刑人检字[2007]3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在程序及实体上均有违法之处,程序违法表现在该份鉴定报告未告知被告人刘某容,实体违法表现在适用标准错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损伤应属于轻微伤一级,而非轻伤贰级。施律师遂支持被告人刘某容依法向审理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及延期审理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本案受害者的伤情为轻微伤。于是,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梅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裁决结果: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梅刑初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被告人刘某容终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