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素芳律师亲办案例
据理力争多获赔近十万并减轻处罚
来源:施素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7
浏览量:1034

据理力争多获赔近十万并减轻处罚

 

辩护人与委托代理人:施素芳,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010月至12月间、201012月至20111月间、20114月至5月间、20115月至6月间,被告人胡某刚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0116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刚被开设赌场的部分同案犯追砍致轻伤。2011617日至2012127日,被告人胡某刚、同案犯及故意伤害胡某刚的同案犯陆续被抓获归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刑诉[201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勇等人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刚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2217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丰泽区人民法院于同月24日予以立案。

承办经过:被告人胡某刚的妻子徐某委托施素芳律师为胡某刚辩护及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施律师代理胡某刚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法院遂指定鉴定机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胡某刚的伤残情况作出鉴定,结论为胡某刚的损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是,根据闽检会[20102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联席会议纪要》的规定,故意犯罪行为造成身体残疾的,伤残等级评定的使用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显然,本案伤残鉴定参照标准是错误的!施律师立即与审理法院取得联系,建议纠正,但未得到采纳。施律师随即向所就职的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汇报,借助律师所的力量向上级法院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最终使审理法院认识并纠正了错误,遂鉴定机构依法参照《劳动能力----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胡某刚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于施律师的努力,使胡某刚依法多获赔了99629.6元残疾赔偿金。

在刑事案件中,施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胡某刚,发现被告人胡某刚有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王某刚抓获归案的事实,但公诉机关并未认定被告人胡某刚有立功情节,施律师遂向审理法院提出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勇、王某宇、陈某,陈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刚赔偿款人民币52789.17(不含已支付的6万元赔偿款),并互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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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施素芳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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