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系泉州某模具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40%。由于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肖某与其他股东意见长期不一,公司自2010年至2012年7月从未召开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致使公司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并造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陷入“僵局”。公司管理层完全瘫痪,且资产在大量流失,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肖某委托施素芳律师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解散该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肖某是为了避免继续遭受重大损失才提起诉讼,最好的办法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于是,在施律师的努力配合下,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说服其他股东以较优惠的转让条件受让了肖某的股权,使肖某退出公司,既不使公司因被解散而退出市场,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肖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