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先生与被告王女士于2012年在泉州丰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便各自前往南、北方打工。由于二人远隔千里,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3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马先生从同乡那里得知王女士有了第三者。马先生无法原谅王女士的背叛,决定离婚。但王女士却要求马先生支付其一百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万般无奈之下,王先生委托施素芳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施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马先生的配合下施律师取得了王女士与第三者同居的相关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施律师前往丰泽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庭审如期进行,在证据面前被告王女士自知理亏,表示无条件同意离婚,原告马先生见状也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是,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于次日对双方送达了离婚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