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5日,林某和同事陈经理、同事小王驱车前往外地出差,与当地的生意竟争对手发生纠纷,双方各不相让动手打起来,双方各拿数根铁棍将对方打伤。林某一方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对方将林某一方一人打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中林某轻微伤。后被人报警将双方参与打斗者全部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起公诉。
施素芳律师作为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开庭时从如下几方面作从轻辩护,并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宣告缓刑:
1、被告人林某虽然参加打架,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林某虽然参加打架,但并未对对方重伤者实施暴力,造成对方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非被告人林某所为;
3、被告人林某自己也受轻微伤害,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
4、本案事前没有通谋,属于临时受到挑衅起意;
5、被告人林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好。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施律师的观点,对被告人林某予以从轻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刘林某没有上诉后被立即释放。